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國際稅務管理處關于居民企業報送參股外國企業信息有關問題的通知
穗地稅國便函[2014]16號
局屬各單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38號,下稱38號公告)要求,符合38號公告第一條所述情形的居民企業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應填報《居民企業參股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見附件,下稱《報告表》)。現就《報告表》的受理和審核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填報企業范圍
根據38號公告第一條,由我局負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以下三類居民企業均應填報《報告表》:
(一)在2014年9月1日,直接或間接持有外國企業(含在港澳臺地區成立的企業,下同)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達到或超過10%;
(二)2014年9月1日后,在被投資外國企業中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從小于10%改變為等于或大于10%;
(三)2014年9月1日后,在被投資外國企業中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從大于或等于10%改變為小于10%。
境外股權投資或處置行為發生的時間和數量應按照中國會計制度確認。
在計算上述間接持股比例時,持股鏈層級沒有限制,各種層級的持股鏈均應計入。多層間接持有股份按各層持股比例相乘計算,中間層持有股份超過50%的,按100%計算。
二、報告信息的受理
主管地稅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納稅人報送的《報告表》,并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核:
(一)是否已完整、準確的填寫報告人信息;
(二)是否已填寫被投資外國企業信息和外國企業股份變動信息;
(三)填報企業的法人代表和經辦人是否已分別在第四點報告人聲明的“報告人簽名”和“經辦人”位置簽名;
(四)填報企業是否已加蓋公章。
納稅人未按上述要求填寫完整的,主管地稅機關應及時告知并輔導納稅人正確填報。納稅人已按上述要求填寫完整的,主管地稅機關應當場受理。
三、報送時間和方式
符合38號公告第一條所述情形的企業,應當在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期內向主管地稅機關報送紙質《報告表》(一式兩份),一份地稅機關留存,一份由地稅機關蓋章后交回納稅人。
納稅人未取得《報告表》格式的,主管地稅機關工作人員應協助企業獲取表格或指引企業登錄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網站“辦稅服務”欄目的“下載專區”下載表格。
四、納稅人未按規定報送資料的處理
(一)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報送《報告表》的,主管地稅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處理。
(二)企業未按照公告規定報送《報告表》,經主管地稅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主管地稅機關可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已有信息合理認定相關事實,并據以計算或調整應納稅款。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國際稅務管理處
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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